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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批准与实施的前景分析

  
  对于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其严重性。2007年2月、3月间,国家主席胡锦涛,以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发表讲话,对气候变化表示关注。[22]中国政府展开的具体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有关气候变化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战略上的指导。其中,“十一五规划”规定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决心以及计划安排。除此之外的政策法规还包括: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积极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个灵活实施机制之一,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技术和资金,而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国内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
  
  如前文所说,中国在最初并不赞同清洁发展机制,导致这种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发达国家以此为突破口,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然而随着了解的加深,以及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中国逐渐转变了最初的态度。到目前为止,中国开始积极推动CDM合作。从这个认识的转变过程也可以看出中国对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进程既非常积极也非常谨慎。
  
  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按保守的估计,至少需要从国外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专家估计到2012年我国向发达国家供应的清洁发展项目可以占到全球的近50%。[23]因此,中国在关清洁发展机制上的这一转变将为《京都议定书》的实现以及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利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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