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应当不断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重点是形成一套客观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和评定标准,规定充分有效的公众参与形式,加强对责任的追究,使其扩展到民事、刑事等各个方面,加强对企业公开行为的检查与监督等。同时,应在更大范围内积极推广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应不断加强环境标志或者标签建设,通过相应立法的形式确定发放标签的组织和评定的标准,并结合IS014000认证体系对产品的来源、材料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实行规范并跟踪调查,充分利用WTO现行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绿色产业。
六、结论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执行,控制污染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他形式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在实践中,我国存在着环境信息公开法规体系不完善、公开环境信息不准确企业及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应在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体系、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设公共环境信息系统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工作。
【作者简介】
运楠楠,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06级研究生。
【注释】阳敏 著: 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南风窗,2006年10月8日。 Kate Brade, New 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1998,28(2):70-73。 王前军 著:环境信息公开化与政府现象,实事求是,2007年第1期。 李富贵 熊兵 著,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4期。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330页。 吕忠梅 著:环境法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77页。 朱琦等 著,中国环境信息系统的现状和展望,环境保护,2004年第3期。 李富贵 熊兵 著,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15卷第4期。 李富贵 熊兵 著,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4期。 潘岳 著: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 参见《奥胡斯公约》第八条公众参与拟订执行规章和/或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准则文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