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准确
第一,由于害怕影响企业的形象或信息被滥用或误用,一些企业不太愿意公开有关污染排放的数据。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一些企业存在着隐瞒环境污染信息、虚报环境信息的倾向。在这里,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污染者出于各种原因尤其是经济原因对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导致政府及公众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第三,有些领导为谋取政绩,授意伪造、篡改环境信息,使公开的环境信息难以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第四,由于管理、设备、技术等方面原因,所搜集到的环境信息质量还不高,信息指标体系不够完整、配套,信息更新的周期较长。[8]
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体系
首先,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中,应对环境信息公开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及企业两大类)、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众参与具体方式的规定等。其次,保障公众主动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实现信息的双向沟通。规定政府有责任接受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法,使公众申请的范围、回复时间、收费等程序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政府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双向公开体制。[9]
(二)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的结合与完善
知悉、参与、维护是公民行使环境权的一般过程。他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环境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1989年《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更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并强调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重要性。这是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10]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将这种对决策的评价推而广之扩大到政策、法律的制定等更多领域口在进行规划乃至制定法律法规时,应确保公众能够在各种备选方案确定之前,有效参与。并采取一系列步骤保证决策的透明:(1)确定有效参与的时间段;(2)公布草案并允许公众提出意见;(3)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应尽可能给予考虑。[11]总之,公开与公众参与相互联系,公开应贯穿于公众参与的各个阶段,从而达到在公开中实现参与,在参与中扩大公开的目的,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