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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环境保护单行法中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大都零散的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在《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文件中对公众知情和公众参与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特别是后两部法律,对于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比以前有了明显的进步。
  
  4、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
  
  与那些实体性法律规范相比,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更多的强调程序性。所以在我国相关的一些程序法中也有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这些都是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第一,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信息公开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虽然我国尚未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广州市政府已颁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基于该规定公民有权向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政府也有责任“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进行公开,(第6条第2款)并且该法规还规定了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内容,这无疑会对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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