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现状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已经有了较大的扩张,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经初步形成。但纵观整个体系,并与国外立法经验比较起来,不难发现其中尚存在不少缺陷,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大致框架是:
1、《
宪法》中有关公民知情权保护的规范
1982 年《
宪法》第2章第
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的这种规定一般被理解为对公民知情权的隐含性或者间接性的保护,因为公民不知情就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知”是行使权利的前提。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
1989年颁布的《
环境保护法》在总则部分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类似于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章第
六条)并在第
11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31条提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类保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规范在整个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