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信息公开的方法
环境信息公开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公开的媒体不同可分为纸、广播、电视、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展览会、广告等,也可以采取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等固定文件形式。根据其公开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环境质量公开、环境行为公开等。根据其公开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他形式环境信息。[4]
(三)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
1、保障、促进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环境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参与环境管理的设计、监督、实施,包括政府和企业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并给予个人发言权。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环境信息公开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开,信息公开始终是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其目的还是在于公众的参与,而公众参与又离不开信息公开(包括公众挖掘信息促使其公开),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具体的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将信息公开上升到制度刚性的层次,通过制度来强制、鼓励和促进政府和企业等信息所有者公开其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必将对公众参与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使其作为实现公众参与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2、保证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指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人人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 [5]。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在制度上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适用的主体和对象、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例外信息)、信息公开的程序、救济制度等内容,在制度和程序上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从而有力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3、保障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实现
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权是指政府依法所享有的对本国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它是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本国环境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在目前以及今后的环境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政府管制手段,或者至少离不开政府的管制手段。“国家的环境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6]因此,无论是国外或者是我国的环境法,都赋予了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广泛的环境管理权,同时也规定了政府承担的环境管理义务。可靠、及时、有效的信息是政府有效运作的基础。在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决策者缺乏信息,政府就不能按最优方案实施环境管理,必要和充分的环境信息的获取,对政府环境行政机构来说,会起到强化环境行政管理的作用。政府充足的环境信息的获取,离不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保障和规范。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来强制或鼓励企业或公众向政府环境行政机关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为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理性决策提供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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