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水体,造成松花江部分江段污染,导致沿江居民用水发生困难,该事件在国内外造成轰动性影响,一时间松花江成为国内外各大媒体报道的焦点。其中,不少媒体追问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知情不报,表现出对公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态度,并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也因此引咎辞职。而自今年5月29日开始,由于江苏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流域蓝藻暴发,导致该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导致无锡及周边城市纯净水抢购。目前,无锡市城区的自来水饮用问题已经解决。曾有一无锡居民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对于老百姓来说,到底他们是否应该享有知情权?他们应该相信政府还是传言?政府应该以什么形象出现在人民之前?无疑这些问题都需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
从松花江事件到日前的太湖蓝藻事件,都说明所谓“信息公开”,不仅意味着:事故发生灾情的发布要透明及时,相反,贯彻始终的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效用。正如,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以关注“中国水危机”而闻名国内外的环保人士马军所说:“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没有信息公开,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更不能有效地参与。”换言之,水污染的解决,需要大家共同参与才能解决,而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即信息公开。[1]
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
环境信息公开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采用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根据《奥胡斯公约》[2],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如水、空气、土壤、动物、植物、土地和自然遗址等)、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等)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环境信息公开化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把事实真相公诸于众,包括当前环境状况如何,当前状况与其历史状况的对比如何,以及这些变化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二是要指明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三是告诉公众,相关的环境事件会对其生活造成何种影响。当一项环境事件发生时,公开的信息应该指明其危害的程度以及后继治理可能需要支付的成本;四是应向公众明示政府关于环境问题的作为状况及其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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