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个统一的侵权理论
Toward A Unified Theory of Torts
Guido Calabresi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在过去的至少五十年中,一直存在着两种看待侵权法的方式,彼此争夺主导权。一种以体系建构型为显著特征,恩格拉德(Izhak Englard)为我们定义的;采取另一种方式的学者则看到了:普通法传统对不涉及刑事法律的、通常也非契约型的违反个人之间关系行为作出的反应,在侵权法中得到了最高度的彰显。
在本文中,我要探究这两种理论路径之间的关系。我要提示并在那些导引出现代盎格鲁?撒克逊私法的诉讼形式中寻找出其普通法上的前辈。我还要指出:这两种路径长久同生共存,数个世纪以来彼此影响着、进而塑造了对手,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今天仍然如此。
在最近一次纪念拙著《意外的代价》出版三十五周年纪念会议上,朱丽叶斯?科尔曼声称,尽管不能构想法律的疆域中没有
刑法和
合同法,但是却是可以构想一个没有侵权法的法律世界。
他进一步暗示道,体系构建者已经接近于按照他的说法那般重新构化设计出法律世界的样貌。他还说如果事情真的要这样发生;义务关系在个体化的矫正正义深化中主张并且扩展个人责任,如果对义务关系坚持消失的话,就会失去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由此产生的沟壑将必须被填补,因为如除非如此,否则法律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会消失。法律的另一领域将会不得不考虑其自身的几个问题:一是义务,二是对此义务的违反,三是导致发生,四是损害结果;这也就是学生用书对责任的定义。同样也需要用某种方式、在某个点上重新建立起这个高度个人化、相互连结的理论结构。
当时我的反应是:是的,所有这些都可以来自侵权法,但是侵权法却不会退而消亡。因为对我来说,侵权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组相互连结的理论、也不是被认为理所应当由这些理论代表的价值观念;不,对我来说侵权法的本质特征是责任规则。在我看来,侵权法和责任规则是介于
合同法和刑事法律/管制法律之间的法律。
合同法体现了最为自由的一组关系,一旦政权承认并给予这组关系中的一项权利(entitlement),那么这一权利的移转就只能够按照个人之间决定的价格在当事方之间由协议完成。管制法律或刑事法律代表了最具连带性的一组关系,国家在其中不但要决定谁拥有什么,还要决定,除去、转让或剥夺这一权利时需要付出的受到什么样的刑事惩罚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