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每使用完一部分油漆,都从油漆公司续买了相同的油漆,并续补到油漆槽内。汽车公司对其支付对价从油漆公司购买的油漆应享有所有权,而油漆公司对母漆是享有所有权的,这两部分油漆混合到一起,则发生民法意义上的“混合”。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及各国立法例,混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由于新添油漆对母漆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色泽、光泽、物理特性都须与母漆保持一致,而且从量上来看,每新添的部分都只是满槽油漆漆量的一小部分,故而母漆应为主物,母漆的所有权人――油漆公司应当取得混合后油漆的所有权。
第三,补偿义务。因部分油漆与汽车发生附合,汽车公司取得这部分油漆的所有权,油漆公司丧失这部分油漆的所有权,汽车公司对于油漆公司丧失所有权的油漆应具有补偿义务;新添的油漆与母漆发生混合,油漆公司取得混合后油漆的所有权,汽车公司因而丧失新添油漆的所有权,油漆公司对于汽车公司丧失所有权的油漆应具有补偿义务。由于汽车公司消耗的油漆总是等于其新添的油漆,故而汽车公司对于油漆公司丧失所有权的油漆的补偿义务与油漆公司对于汽车公司丧失所有权的油漆的补偿义务从量上来说正好持平,二者可以抵销。
这样一来,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油漆公司保留母漆的所有权,但随着汽车公司对油漆的使用,母漆的所有权逐渐移转到汽车公司,而汽车公司又逐渐取得漆槽内混合油漆的所有权, 而二者就该所有权的变动可互不负补偿义务。
第四,如何理解“免费使用”。合同既约定了免费使用,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二者是否矛盾?我们认为二者并不矛盾。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物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供他人使用,这一般表现为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免费使用”与“所有权保留”,即意味着油漆公司与汽车公司就油漆建立了一种无偿的借用法律关系,即汽车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满槽的油漆。一般的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的标的物为不消耗物,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物为消耗物,但我们认为这不影响借用关系的存在,因为给汽车上漆需要满槽的油漆量,但消耗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对于未消耗的“充量”部分,可以认为是油漆公司借给汽车公司使用的,所谓“免费”也即免的是满槽油漆的“使用费”,而不是满槽油漆的“转让费”。
总而言之,油漆公司对于提供给汽车公司使用的母漆享有所有权,并不断取得混合后油漆的所有权,油漆公司可以对混合后的油漆主张所有物返还,且汽车公司对油漆公司因发生混合而享有的补偿请求权与油漆公司对汽车公司因发生附合而享有的补偿请求权可以抵销。故而,我们认为汽车公司应向油漆公司返还满槽油漆,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