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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市场视野中的制度竞争与立法行为选择

  

  (三)法律市场上的卖方激励法律市场的存在,使得公民或企业可以在多个法域中选择由多个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凭自己的偏好选择自己的公共产品束,就好像一个消费者在鲜花市场上从多个摊位中选择自己喜欢的鲜花,然后再组成独具个性的“鲜花束”一样,公民和企业可以自由地在法律市场上选择“消费法律”。


  

  事实证明,人们不仅仅是政府制定的法律的被动适应者,而且还是法律产品的积极的消费者和购买者。人们不是只能通过“投票”来影响立法,而且可以通过“消费行为的选择”来影响立法。这不仅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而且会对政治治理模式产生影响。在法律市场存在的情况下,政治家不仅要考虑选民“投票”的问题,即使在“投票”结束之后,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法律产品消费上的可选择性会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法律市场上的消费者总有激励去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产品,而这种消费行为反过来将激励政府在立法时必须要将消费者们的偏好考虑进去,从而制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来,同时还可以约束政府,使其不敢根据自己的好恶出台随心所欲的“恶法”。


  

  五、影响法律市场的因素及法律市场中的立法行为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市场本身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由早期法律市场到今天全球范围内法律市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这其中,除了制度本身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外,对法律市场发展产生影响的还有几个重要的因素。


  

  (一)影响法律市场的几个主要因素交通是早期影响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因素。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人身和财物的实际流动。由于受当时交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人外,绝大多数人是无法通过“变更住所地”来实现对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的。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已经不再是阻碍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主要因素了,交通的便捷为人们自由选择消费法律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市场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早期人们的法律消费行为之所以只能采取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方式,主要是受通讯条件的限制。随着通讯技术手段的发展,人们可以在人身不离开一个地方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另外一个地方的活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个人传统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可以突破早期法律市场的局限性,在人身或财物不发生实际流动的情况下,实现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


  

  物流是个新概念,但是物流这种现象很早就存在,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有物流。(注释9:本文中的物流概念泛指财物的流动。)早期的物流大都为有形财产的实际流动,这也是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特点。由于各法域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果想要选择消费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将相关财产实际上转移到该法域的管辖范围之内。现代社会,财产的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形财产(如法律权利或技术)的份额在逐渐增加,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网络实现无形财产的流转已经非常普遍,这实际上就是现代金融业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商业结算账户可以设在瑞士。而某个在太平洋岛国上设立总部的企业,可以在全世界开设多家连锁经营店,所有的连锁店都可以通过总部的财务结算完成交易所需的资金流动。这样的企业集团表面上规模很大,但是一夜之间,它就可以将其主要财产转移得干干净净。现代技术作为财富的一种形态,其流转的方式也与传统有形财产的流转方式不同。这就是现代物流的特点。物流方式的改变,为人们(尤其是企业组织)选择消费法律提供了物质支持和安全保障。


  

  观念改变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同样非常大。在传统的法律体制下,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刚性的,人们在法律面前是无可选择的,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约束。企图通过寻找法律的“漏洞”,并利用法律“漏洞”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被通常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不但为世俗所不容,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为了贪图他国“法律提供的优惠条件”而要求脱离本国法律约束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自私的不爱国的表现。但是随着国门的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的观念被引入我国,并为国民逐渐接受。国民对法律的看法在悄悄地发生变化。既然法律制度属于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如何消费这种公共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看做只是个人的事务。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公共产品,个人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一种或几种法律进行消费了。虽然这种观念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生阶段,还远未被大多数国民所认识或接受,但这种观念转变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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