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是陪审团成员的“本土化”问题。剑兵教授强调李庄案虚拟审判的陪社团应该由重庆市的市民组成。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中,陪审员为本地居民确实是一项基本要求,但这里要求的是审判法院的“本地”,而不一定是案件发生的“本地”。事实上,如果某个案件在当地已经有了过度的宣传报道,可能已经使当地居民普遍形成情绪化的偏见,那么美国法律就允许诉讼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审判地点。例如,1992年震惊世界的美国洛杉矶骚乱的导火索是四名白人警察殴打酒后超速驾车的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该殴打过程被现场附近一位居民拍摄下来,随后在电视新闻中播放,引起当地民众对警察的强烈不满。四名警察被起诉到当地法院,但是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提出了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理由就是此案在洛杉矾市的公众中已形成巨大偏见,因而无法组成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检察官坚持要在当地审判,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由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洛杉矾市法院不能保证此案的“公正审判”,因此将审判地点移至相对封闭的锡米峡谷地区法院。不过,锡米峡谷镇的95%的居民都是白人,而且当地有歧视黑人的传统。难怪有人说,这一审判地点的确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不出人们所料,该法院那个由11名白人和1名墨西哥后裔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裁判四名白人警察无罪。该案的具体情况可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的“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中的《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
李庄案的虚拟审判也有类似的情况。正如剑兵教授和其他网友所言,在“法律部落”组成陪审团,“李庄”极有可能被判无罪;而假如真能在重庆组成陪审团,“李庄”极有可能被判有罪。这就是陪审团审判的一个特点,也可以说是一个弊端,因为陪审员的裁判很容易受公众情绪和事前偏见的影响。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既有像辛普森案件那样把有罪者(很可能)判无罪的“错放”,也有像约瑟夫案件那样把无罪者判有罪的“错判”。我们不能指望引进了陪审团审判制度就可以在中国杜绝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冤案。陪审团没有那么伟大!
然而,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由当地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可以比职业法官更为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更为公正的判决,而在于这种民众参与司法的方式是社会民主的一个元素,有助于防范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有助于保障司法独立并提升司法权威,而这些恰恰是当下中国所急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