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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内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国内商品大量涌入我国,人员交流也更加频繁,仅仅考国际贸易的过程当中队具体的产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环境权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的需要。而我国虽然采取了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远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外来入侵种控制体系,对于外来入侵种的早期预测、监测及早期控制和迅速反应,都没有充分重视。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预警和应急反应系统,才能有效的防止不合格的商品的进口与病媒有害生物的传入。在以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预防,并对风险进行分类,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构建预警和应急反应系统,以高效透明的处理突发的检验检疫紧急状况,为我国国际贸易提供安全保障。
  
  (五)实施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职能分离机制
  
  风险评估不仅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核心,也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科学的依据。为保障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透明度和有效性,发达国家大都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离,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和决策机构相独立,遵循内外一致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协调和组织与国际组织,尤其是国内涉及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各个行政机构的信息收集、交换和整合工作。风险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分离,风险评估机构作为科学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存在,可以避免二者只能的混淆而导致的决策失误。比如在食品法典框架下,风险评估是由联合专家委员会负责,而风险管理是由各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再如欧盟食品安全局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立法中也应该实行风险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相分离,分别实施评估咨询和决策的职能。
  
  总之,国际贸易中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制定合理的检疫措施,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卫生安全和健康,为我国国际贸易法制建设与我国在WTO框架下双边磋商及争端解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参考。
【作者简介】
曾文革,男,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的研究;赵青,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05级资源与环境法研究生。
【注释】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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