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地位
限制或者杜绝危险性有害生物人为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是植物检疫工作的最终目的。随着国际、地区间贸易的不断发展,植物检疫措施有被越来越多地被一些国家利用作为贸易保护手段或者当作技术壁垒的趋势,加WTO后,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从而使植物检疫问题在贸易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突出,植物检疫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联系更加紧密,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植物检疫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为了到达既实施检疫、又对贸易影响最小的目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制订了以《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即SPS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原则协定协议,明确了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指导原则。该协议规定,各成员为了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或实施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其中协议第五条“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强调检疫的保护水平应是适当的,并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要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考虑由于有害生物的传入,对生产或销售造成的潜在损害、控制或根除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支出等,并以风险评估技术为基础。
所谓适当的保护水平主要是基于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贸易要求而提出并确定下来的。因为简单地将有没有有害生物的存在作为实施检疫措施的依据过于武断,多数情况下,一种生物只有达到一定的(群体)数量,才有可能在新的地区定殖。在这种情况下,植物检疫中的“零允许”逐步被“最大可允许流行度(Maximum Allowable Plevalence ,MAP)”的概念所替代,即有害生物在货物中低于某一感染水平不会导致定殖的发生,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水平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确定,低于这一感染水平的货物就可以不采取任何检疫措施。在这一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或称“适当的保护水平(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ALP),比前者考虑了更多其他方面的因素,如社会的、经济的等,而这一水平的确定,就需要进行科学、具体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二、我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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