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法律制度研究
曾文革;赵青
【摘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目前已被国际上广泛接受,并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以及植物检疫措施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现有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制度的研究通常从动物、植物等具体领域入手,没有对整个国际贸易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制度进行整体论述。就各个领域而言,研究也不够深入,没有具体提出农产品贸易生态风险分析制度在法律上应该采取那些措施进行完善。本文从整个国际贸易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内容和方法、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从而为我国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有害生物风险;风险分析;法律制度
【全文】
一、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本问题
(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涵义和内容
所谓“风险(Risk)”是指有害生物传入或发生的概率,以及这种有害生物传入后可能引起的后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简称PRA)则是指PRA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某一尚未发生地区或某一时期内才发生的地区所产生的风险水平以及对其扩散传播引起的潜在风险进行系统评价的过程和为降低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四个方面。[1]风险确定(Hazard Identification)是风险评估之前必须的受邀步骤,确定可能或者潜在可能传入的与传播途径有关的商品、有机体或病害;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是对风险因素及其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的客观估计;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通过归纳、选择、评价、改进直至最后确定减少风险的措施,并将之应用于检疫实践中。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是风险信息和分析结果双边或多边的交换和传达,以便相互理解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具体而言,PRA的内容包括:明确任务,收集有关信息;提出所关系的有害生物名单并作初步评估;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针对每一有害生物进行评估;提出总体风险;提出可降低风险的植物检疫措施并进行评估。
FAO于1996年正式批准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7年FAO修订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cention,IPPC),该修订文本对有关的概念和范畴重新进行了划分。将有害生物分成“限制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和“非限制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进而又将“限制的有害生物”分成“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 Pest)和“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在该地区尚不存在,或者存在但并非广泛分布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存在与用于种植的植物上的有害生物影响这些植物的可能的用途,会带来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需要在进口国领地内进行控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以生物学或其他的科学的或经济学证据为基础的评估过程,以便确定是否应当针对某一有害生物进行控制以及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强度。按照这些新的定义,FAO已开始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进行修订,拟分别制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标准和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但是,目前这些标准尚在制定过程中,待最后通过还需一段时间。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的内容。该准则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分三阶段:开始进行分析风险的工作,评估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有害生物风险。开始阶段的工作涉及到明确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有害生物或传播途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确定每种查明的、或与某种传播途径有关的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描述其进入、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和经济重要性方面的特点。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涉及到拟定、评价、比较和选定减少这种风险的选择方案。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仅对据认为处于危险的划定的“PRA地区”有意义。这一地区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是若干国家全部或部分的地区(如一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所覆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