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 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是在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要的前提下,追求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代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发展模式。英国古典福利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 Cecil Pigou) 在发展了其老师马歇尔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理论的基础上,推出了庇古税(资源税)理论。他指出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致使私人的最优并非社会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便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即“庇古税”( Pigouivain tax)方案,它要求政府按照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或自然资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纳税义务;1972年,梅多斯的《增长的极限》对当时的人口增长率和资源消耗模式可能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提出了严重警告,使人们更加关注人类的发展模式问题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问题。此后30多年里人们对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深化。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就是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其实质涉及人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这种关注是基于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施加的压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提出的。资源在锐减、环境在恶化的问题日渐突出时,自然会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是经济的持续增长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可供利用; 二是经济增长是否有能力去弥补自然资源的减少和改善环境,以保证未来各代人的福利不会减少。十分明显,研究和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引入时间要素,从而提出资源的代际分配问题,自然也就产生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模式。十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先后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思想理念。其中保护环境、维持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是其最核心的内容。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速,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力度不断下降,必然要求国家利用税收这一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确保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实现[3]。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二、资源税管理体制现状及其与资源税设置目的的冲突
1994年,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分权式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税收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资源税名义上定为共享税,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在实际操作上,现在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且收入完全归中央之外,其他的资源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且收入完全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在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展当地经济的过程中曾经起到过突出作用,但随着资源的日益耗竭,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现有的资源税管理体制已然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