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探索下游受益地区按适当比例向上游返补利税机制
  
  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整体,某些地区、群体为保护生态付出的代价应当被承认并给予适当偿还,变生态功能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无论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还是主要大江大河源头的西部地区多数在上游。上游地区对生态的保护往往以贫困为代价,作为下游的生态受益者不应该补偿上游吗?补偿可以采用下游受益地区向上游地区返还适当比例的收益利税方式。这种上下游之间的返还模式可以解决区际间生态环境补偿问题,并能使上游地区保护环境动力持久。各区域、流域间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必须突出资源环境功能的互补,同时应该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纳人核算体系,着眼于构建长效机制,上下游补偿方式可以是跨省的,也可以是省内跨市、县的,还可以是局部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或自然资源开发单位之间的。
  
  (四)绿色GDP制度
  
  1、资源环境核算是生态补偿的经济效益体现
  
  资源环境核算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从1980年以来,已经有美国等20多个国家的政府或研究机构开展了此项研究。近十年来,世界银行与联合国统计局合作,试图将环境问题纳入当前正在修订的国民帐户体系框架中。我国此项研究工作也已进行了多年。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最后都是要折合成经济行为,用经济效益来衡量,生态环境补偿可以看成是经济效益的体现,在间接生态效益补偿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国家在执行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的政策中,就是将每亩地折合成粮食和货币补偿给当地百姓,也就是用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来实现对环境生态效益的保护。可见,将环境的生态效益在价格体系中用经济效益表达出来, 应该成为绿色GDP计算方式的一个显明思路,从而利用经济杠杆的力量促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理性地进行经济规划。
  
  2、建立绿色GDP,将生态保护列入政绩考核内容
  
  修订《环保法》等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条文中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可以在关于环境资源的国家管理体制中规定“国家确立生态环境的环境产权核算制度,以实现生态环境补偿”。如可否考虑在森林法中率先确立“绿色GDP”的法律地位。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在核算经济活动的时候,一般只核算经济增长或经济收入,但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经济收入增加了,而社会财富并没有增长,甚至遭受损失的现象,其表现是生态资源和环境被破坏了,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9] 为了促进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构建,确有必要将生态保护列入政绩考核内容,逐步建立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部门、地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类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任务分解并落实责任到各级政府部门,将有关生态环境的业绩列入政绩考核的指标。建立绿色GDP的希冀之一在于以法律制度的规制保障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