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资源价格制度
1、确立环境资源价值观念
传统资源价值观认为“资源无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是造成当前资源环境破坏严重的重要价值观念基础。这种观念是建立在效用价值和扭曲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事实证明,自然资源具有较强的不可再生性,这就决定了自然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不仅有价,而且价值还很高。因此必须树立“资源有价,有偿使用”的可持续的资源环境价值观念。
2、建立环境资源的价格制度,促进生态的市场化补偿模式发展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生态补偿中价格也是供需双方开展交易的关键要素。生态建设者、服务者和生态受益者、消费者只有达成了双方都接受的价格水平,交易才有可能实现。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水平(补偿费水平)取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受益者的支付意愿和供给者保护者的受偿意愿。而消费者是否愿意长期为某种环境服务付费,关键在于他们是否相信自己所付出的资金确实用到了维护或改进所涉及的环境服务;与此同时,受益者、消费者支付的价位应不低于建设者、服务者从其他途径可能获得的收益水平即机会成本。所以在法律上建立环境资源的价格制度,才能有效促进生态的市场化补偿模式发展。
(三)生态税制度
1、我国生态税费的态势
我国目前生态补偿金分为生态补偿税和生态补偿费两种。生态补偿税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无论是生态补偿税中的资源税(主要是矿产资源)、还是生态补偿费中所征收的资源费,都是侧重于对资源的经济性使用价值的补偿,反映的是资源使用者与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都缺乏真正意义上对资源生态属性的补偿。换言之,种种资源税或费,都只是解决了资源经济补偿问题,即就单种资源的消耗(稀缺性和有用性)对资源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补偿,而自然资源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没被考虑。
2、以生态税解决生态保护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生态恶化的经济原因之一。“外部性”是指在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中,一个经济主体对他人产生了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向他人支付赔偿。在传统经济学中,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提出了征收污染税的想法。这种想法被称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今天,庇古税也被称为“排污收费。”他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即“谁污染、谁付费”。但排污收费只考虑了排污受害情况(负外部性), 而忽视了生态改善受益情况(正外部性)。现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拓宽了传统经济学的视野。通过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和调控作用,生态和经济是可以协调发展的。上游植树造林、保护水土使下游居民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有责任对生态的保护者和建设者支付费用的。生态补偿很难定量化,更难以量化到每一个社会主体身上。但是生态环境建设好了,每一个公民都会收益。因此,从法理的公平原则出发,通过税收的方法,让有能力者承担生态建设和补偿的责任与义务是合理的。开征生态税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抑制人们过度利用生态资源,实行清洁生产;一方面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鼓励生态建设者、保护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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