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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The perfection of China legal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张虹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关键词】环境;生态补偿;完善法律制度
【全文】
  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资源的充足供应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总揽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通观各说,都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性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1]  笔者比较赞成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吕忠梅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2] 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一、困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中还存在如下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
  
  目前,作为环境资源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实际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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