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物权法草案除规定了现实交付之外,也肯认了其他交付方式;除规定了交付要件主义之外,也确立了约定交付公示主义的立法模式。
2.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9]
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但笔者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财产登记制度的统一化需要解决,防止出现登记差错或者登记冲突;事实物权与法定物权必须加以界定,[10]尤其是如何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事后补偿措施等,也要逐步完善,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公信原则,以确保和谐的交易秩序。
【案例】李某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其通过购买多种被告发行的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2003年2月17日,李某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即与该游戏的运营商、本案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经被告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SHUILIU0011。原告索要盗号者的具体情况被被告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被告对其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予以回档。如无法回档,每件宠物装备价值200元,战神甲及其他装备价值约500元,按此标准进行赔偿。2003年 6月10日,被告未做通知对原告的ID“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日,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被告将上述受限制的帐号及另一个未受限制的ID“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次日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原告认为被删装备均是在游戏时获得的、使用“红月”交易命令或其他玩家交换或用人民币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作为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装备,被告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据。因此要求被删除的物品按6:1的标准换取生命水或给予841元人民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