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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述

  
  这是物权在行使方面的特征。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人所负担的义务仅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是负担积极义务,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权利,在权利的实现上,物权人实现其物权时无需义务人的介入,对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也有寻求物上请求权来使其物权得到恢复性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属于绝对权,而债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具有债的相对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是相对权。

  
  (五)效力上的排他性

  
  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传统定义告诉我们,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物权人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任何人侵害了物权,物权人都有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权利。另一方面,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要遵循“一物一权”原则。这与物权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在权能上的支配性密切相关,只有当物权人能够对其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权时,才可以产生排他性特征。当然,两者也是从不同角度来表征物权的特征的,权能上的支配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物的关系(人——物关系),而效力上的排他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其他义务人的关系(人——人关系),所以,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相对性特征,在效力上主要表现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不是排他权,相反,有时候债权还具有涉他性,比如合同法上的涉他合同。

  
  三、物权的种类

  
  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会了解到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有哪些?在立法上采纳“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但在学理上,物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等。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根据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的所有权人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自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这在物权法称为所有权,即对自己的物支配,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能,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他物权人只能行使自物权所有权能的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所以又称为不完全物权或者限制物权,相应的,自物权又可称为完全物权(下文有专门论述)。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进行的分类。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比如购买一台电脑,由于电脑是动产,那么物权人对电脑的所有权就是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比如购置一套房屋,由于房屋是不动产,那么物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就是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一定权利所享有的物权,比如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权(质权),那么物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质权就属于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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