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的本质
物权作为现代民法财产权的一个权利支柱,它的本质是什么呢?民法学界对此亦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的权利归属理论最令人信服。即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物权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一旦物权被法律确立下来,归属于特定的物权人并受其管领支配,那么物权人就可以凭借私力和公力排除他人对物权的侵扰和干预。因此,物权的本质可以归纳为: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管领支配并可以寻求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对世性。这是与具有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
二、物权的特征
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了解到物权的四个特征:主体上的对世性、客体上的特定性、权能上的支配性、行使上的绝对性以及效力上的排他性。
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大范畴。但关于物权的特征,不同的论著有着不同的阐述,比如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支配性等。笔者认为,这些论述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也存在着观察角度不清、观察维度不全等缺陷,我们应该从物权的不同角度和维度来观察物权的性格,从而全面的了解物权的特征,进而理解物权的分类、效力、变动等诸多相关物权原理。物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
(一)主体上的对世性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前文已经指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其中,权利主体就是享有物权的人(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和不得干涉物权人形式权利的义务。[2]可见,物权具有对抗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的特性,属于对世权,这是它与作为财产权中的另一分支的债权的明显区别,因为债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尽管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债权具有对人性,是对人权。
(二)客体上的特定性
这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前文已经指出,物权的标客体物,这可以将物权与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区分开来,然而这里的物具有特定性,并非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只有那些被物权人依法支配的物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需要指出,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其标的(权利义务具体指向)有时候也是物(标的物),但这不是债权的普遍性特征,债权的客体总体上可以抽象为给付,这也是物权与债权在客体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权能上的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能方面的特征。从物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物权人对物有好多权能,比如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或者收益权能甚至处分权能,但总体上可以抽象为支配特定物的权能。也就是说,物权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实现权利的各项权能,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可见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基本权能却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可见债权为请求权。
(四)行使上的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