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境外援助,接受国际独立会计机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监督。公司设立账目失察板,确保账目记录正确无误,公司官员确保须财务报告的真实性。[34]
(4)协调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二)法案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政策工具1、灾区的界定和分级标准。
“5·12”地震在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县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受灾的实际上只是这些省位于龙门山构造带及附近的县、镇、村,成都、德阳、绵阳、广元、汉中等中心城市的损失很小。一个地区的地理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灾区,而且同为灾区具体受灾程度也会有差别,因此“灾区重建法案”应当首先以法律形式对灾区加以详细界定,同时确定分级标准,为以后的财政支持和对口帮扶等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提供法律依据。[35]
依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章“调查评估”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在制定“灾区重建法案”中可以以此为依据,根据灾区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灾区进一步细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针对不同级别配置不同的政策标准或措施。
2、灾区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为进一步推进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协调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民政部进一步总体部署了对口支援机制。[36]支援省份对口支援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受灾群众的临时住所,包括帐篷、活动板房、过渡简易房等,力争尽快实现转移群众每户有一处临时居所。(二)解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包括提供灾区急需的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灶具、床等生活物品。(三)协助灾区恢复重建,包括灾区民房重建、基础设施修复等。(四)协助灾区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经济合作、技术指导等。
3、政府对灾区财政支助方式西方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法律调控模式可以成为灾区重建政府支助方式的借鉴,英国在1960年制定了《工业发展法》,规定凡在贫困地区进行制造业投资,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补贴和35%的购地补贴;法国政府也颁布有关法律对在巴黎和里昂等发达地区投资办企业进行严格限制,而对到落后地区办企业的投资者则予以扶持;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各地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应当趋于一致,《联邦空间布局法》则要求联邦和州共同出资各50%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给予补贴;意大利在60年代为了开发比较落后的南方,通过法律具体规定了在南方办企业所享有的多方面的税收优惠,还专门成立了南方公共事业特别工程基金局筹措了1万里拉作为扶持开发基金。巴西为了扶持落后地区,颁布了4239号法令,规定在这类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可免征所得税的25%,并在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和各州的长期预算内,向落后地区的投资额不得少于预算的30%。[37]
本文认为,政府对灾区支助的方式上应当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债券和信贷政策支持等间接手段为主,以政府或者国有部门直接操办为辅。国有企业主要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工具的国有企业和某些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等三类。灾区重建类似于灾区社会商业生态的重生,国有部门的直接介入原则上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当然这并不排斥公用事业的公私合作。
4、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协调运作产业的成长是市场和交易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它不仅需要知识、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投入,也需要适宜的组织模式与治理结构与之匹配。中小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远逊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有好多自身方面的优势:机动灵活,善于应变;组织机构简单,工作效率较高;勇于创新,富于进取等等。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更能适应于灾区重建进程中社会工商生态恢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同时中小企业也对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