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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四)复杂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比如一次污染、二次污染,以及复合污染如噪声、光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综合致害;损害既可能是加害人因主观过失所致,有可能是加害人合法原因所为,还可能是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侵害原因具有多样性甚至合成性的特点。很多污染是多因复合作用的结果,致人生病也可能多种原因,如哮喘病,可以由大气污染引起也可能由吸烟、厨房油烟、工作场所环境所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多种多样,可以有财产损失、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三方面,如水俣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空调综合症以及重金属污染,伴随生理疾病,病人往往表现出心理和行为失常,如恐慌、焦虑、心神不宁、行为失常等等。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尚不至造成环境侵害,但多个相似行为集合在一起则形成了环境侵害。受害者不同时发病,病情轻重不一,受害范围、程度不断变化。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日本著名的公害诉讼事件中,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了15年,由此可见一斑。
  
  (六)遗传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将其另列出来,我们应该看到,它不是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而是,它依然属于环境污染损害。比如日本的水俣病,“据80年代末统计,水俣市确认的水俣病患者2200人,已死亡400人,全国患者约3万人,死亡逾1000人。实际情况远远超过此数字。患者的病状不堪入目,他们被病痛折磨得随地翻滚、痛苦地呻吟、甚至疯狂吼叫,或染病不久,即被夺去生命;或不堪忍受痛苦,投海自尽;或终生残废,卧病数十年,苦受病魔的煎熬。水俣病更加恐怖之处还在于它有遗传性,对后代遗害无穷。”[4]剥夺这些水俣病患者的后代的求偿权,体现的不会是法律对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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