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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工程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可是当在双方权责关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依靠国家司法权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民间调解更具有说服力。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合同,通过协商与合意的达成机制,为当事各方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伸张,各种矛盾和冲突在相互沟通中妥协、调和直至达成最后的协议。这样,合同的内容也就能够满足各种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的不同要求,达到双方权利的充分主张。由于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充分协商,权利或权力与义务及相关的积极与消极法律后果事先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相对来讲也就较少产生法律纠纷。即使产生纠纷,由于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持有的契约精神使当事人之间在法律纷争的处理上更易通过协商而不是司法程序来解决。[5]
  
  通过实现对权利的救济,法律及其建构的作用也被充分发挥。权利的行使需要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强烈意识。当前农村最紧迫的是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而农民的法制化进程在一个市场化、个人化的新时代,在个人承包制的背景下进行,其重中之重是加强经济推动的组织建设,国家制度应该促进而不是束缚这一趋势。[6]所以,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提升农民法律维权意识以及组织化程度来保护农民的平等参与权利,已是势在必行。因此,在雨水集蓄工程建设不断推进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与之相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从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完善雨水集蓄工程中的法律缺损,最大程度地保障雨水集蓄工程的高效运作,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作者简介】
张静敏,女,兰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贾登勋,男,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环境法和民商法研究。
【注释】国家社科基金“西部干旱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06xfx007)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西部缺水地区雨水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05JA820012)阶段性成果
王卓:《西北黄土高原区雨水高效利用模式》,载《发展》,2006年第11期
魏秀爱:《唐山市丰南区节水灌溉工程调查分析》,载《河北水利》,2005年第11期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312页
转引自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魏立超:《行政合同特权的程序控制》,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梁爽:《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保护比较研究》,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11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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