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推动政策性农业设施保险
雨水集蓄工程作为一种农业灌溉手段,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效益,是缺水地区农民群众拥有的一种重要生产资料。因此,雨水集蓄灌溉设施作为一种农业经营生产中必要的固定物产,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农业经营风险,安心生产,稳定经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探索利用保险机制来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式。但目前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能足够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农业保险业务量呈逐年负增长,农业保险市场“失灵”。而农业作为母体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占总人口70%以上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有农业保险作保障,农业生产趋于稳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提高,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增加就业增长和区域稳定,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通过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要真正保障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我们就必须要根据农民个体生产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交通及基础设施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及地方农业保险法规,着力开发适应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提供小额贷款人意外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安全农产品质量保险等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四、结论
广大农民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大多都会采用私力救济的途径。由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模式,群众的行为更多的是按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进行,并非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乡土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往往是农村里的习惯法。 “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在历代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响着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些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3]中国农村乡土生活、熟人社会的现状,往往会使当事人碍于颜面,想要为自己保留更多的人情,较好地维护人际关系,所以在权利救济方面,绝大部分当事人都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即使他们并不知道什么叫“私力救济”,可是这种形式在农村仍然占有很重的分量。此外,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官看来,解决纠纷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意图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4]。所以,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司法官常以解决纠纷为导向,必要时会牺牲法律规则来服务于现实之需,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也是司空见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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