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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工程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二、雨水集蓄工程保护中的工程实体问题
  
  (一)雨水集流窖的保护
  
  在调研地,所有的集雨工程都没有相关的合同文本来规定其物权性质,至于政府全额出资或部分投资修建的水窖等,更是没有明确说明此水窖以及所蓄雨水应归谁所有、管理,因此当事人对于水窖或集雨场的约束与管理也极为放松。在榆中县北山地区,我们对中连川乡、贡井乡和吕家岘乡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前往调查的途中处处可见田间地头那些已建成的蓄水工程和配套工程外观质量粗糙、低劣,还不时会发现一些破损不堪的水窖,窑体透水与坍塌情况也是随处存在,并由此引发大片土地的土壤肥力不够、农作物质量大幅度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基本属于管理不善或无人看护所致。而村子里,农户房前屋后的水窖及配套设施管理却明显好于田间地头的水窖和集雨场。房前屋后水窖不仅蓄满了水,窖台窖盖设施完好,集水场地面平整,没有杂物,而且窖内水质良好。同一个村庄,同样自然条件,两种不同状况,不难说明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仍存在管理上的法律欠缺。调查中获知在当地某村,曾因产权不明确而发生过纠纷,分配给两个生产队的两口农业灌溉水窖因地理因素建在了相邻的地方,由于修建伊始就未明确这两口水窖归属于哪个生产队,也未分派专人看管维修,于是农户们便肆意使用所蓄雨水,并在两口水窖相继坍塌后将窖盖搬回家自行使用。随后这两个生产队因灌溉时无水可用而互相推诿责任,继而分成两派大打出手,村委会介入后仍未得到解决。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民间雨水集蓄工程的建设保护多是口头约定,而不进入相应的法律调解程序,其随意性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明确约束,再加之自然习惯多,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条文中也尚未有相应的明文规定此类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因此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尴尬场景也是司空见惯,如政府出资扶持修建的水窖常常成了应付领导检查的样子货,由劣质水泥或敷衍施工造成的“玻璃水窖”也往往不堪一击。
  
  《甘肃省集雨节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谁投入,谁建设,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责、权、利统一。”在农村这样一个特定区域内,由于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主要是以户为单位分散建设,而且集雨工程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投资比例以农户占主导地位,又逐渐趋向于分单元自主兴建,工程建设上也简单易行,在动工兴建时应进一步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让农户自行管理运行。此外,也不妨借鉴成功经验,以有利于工程长期稳定运行为原则,采用股份、拍卖经营权或租赁承包等措施加强落实每处工程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从而调动农民的建设积极性和管护责任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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