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工程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张静敏;贾登勋
【摘要】2006年以来,通过以问卷和访谈等形式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的一系列对西部缺水地区雨水集蓄现状的实地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西北地区雨水集蓄工程建设与保护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试从雨水集蓄工程的技术规范与工程实体两个方面探讨在西部地区雨水集蓄工程建设和保护中应当引起注意和着手解决的若干现实问题,以便为更好地促进西部地区雨水集蓄建设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工程保护;合同;体制;权利救济
【全文】
2006年以来,我们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收集,以问卷和访谈等形式对西北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现状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在调查中我们得知,近些年来,随着雨水集蓄利用技术的长足发展,一系列关于雨水集蓄工程保护与维修的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雨水集蓄工程保护中的技术规范问题
在就雨水集蓄工程建设与保护方面进行的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了诸多因为缺乏以合同形式订立的明确债权关系而导致的工程技术与规范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前去调查的甘肃省榆中县,当地的集雨灌溉办公室专门出台了《榆中县集雨节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可是在实地考察中,一些地方的雨水集蓄建设项目并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建造,尤其是用于农业灌溉的公用水窖。一般说来,建造雨水积蓄工程需具备下列流转程序:(1)首先应根据当地地理环境、降水情况选择窖址,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水窖结构;(2)建造伊始,定作人需与施工方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
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需向其支付报酬。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3)是否有书面合同。而是否有合同主要受规模、对象、是否有偿三个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雨水集蓄工程的建设都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产生效力,即使有书面契约,也只是对施工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说明,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若是为自家人畜饮水所建,农户会依照自家所需请熟悉的施工师傅为其精心设计、建造,勿需向其支付工资,只需按照当地礼仪表示酬谢即可,而使用扶贫资金修建的用于灌溉的水窖时,则会敷衍了事,粗制滥造,双方对待流转程序的态度颇为随意,从而导致了工程建设规格及标准失范,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施工方的保护义务丧失。而原本约定的各种口头协议碍于人际关系,在农村这个特定地区也失去了其固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