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
合同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如何认定不合理低价和不合理高价?有时物价部门指导价与市场价差距很大,应当以市场价作为参照。撤销权行使后,财产该如何处理?国际上通行“入库原则”,即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时,可以有条件地确定直接给付债权人,条件是债权已经到期, 同时考虑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是最高人民法院引以为豪的亮点条款,规定很明确,富于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是最高人民法院引以为豪的亮点条款,规定很明确,富于操作性。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
合同法第
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无需解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
合同法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无需解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法第
九十六条、第
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