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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培训笔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培训笔记


钟建林


【全文】
  
  培训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

  
  培训时间:2009年8月14日上午

  
  培训地点:中院南栋九楼会议室

  
  主持人: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廖征

  
  主讲人:中院民一庭法官刘凯

  
  与会领导:中院易前副院长、民一庭刘自军庭长

  
  参训学员: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全体法官、长沙市九个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正、副庭长。

  
  培训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1、《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实施十年来的形势发展:合同纠纷审判实践走向深入,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进行梳理并积极应对。

  
  2、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形势:合同纠纷案件在全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

  
  3、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影响巨大:融资租赁、保险、借贷、合资合作、国际贸易等合同纠纷凸显。

  
  二、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指导思想。

  
  1、注重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即以既有法律为依据,以既有法律如何实施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的立法性(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注重实践性。29个条文内容都来自于司法实践。司法解释的制定针对于条款的可操作性。

  
  3、注重理论性。一方面采纳了成熟的合同法学研究理论(如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理论),另一方面避免了超前理论。

  
  4、注重国际性(如境外当事人为被告的代位权诉讼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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