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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我国现存的环境保护协调部门是国家环保总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保证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协调功能的实现。但是,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的周期性长,并只是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导检查,没有明确的办事机构也使得部际联席会议不能针对具体的矛盾进行协调,也使得国家环保总局在面对具体个案时,从制度上缺乏微观协调能力。
  
  五、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U.S.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美国的联邦环境保护局和我国的国家环保总局的地位、作用和面临的问题存在很多的类似之处。美国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也存在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但是美国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主要是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它是独立的环境管理的协调机构,超越于美国的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上。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对美国总统负责,美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内的协调机构实质上是美国总统。
  
  首先,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以下简称EPA)成立于1970年,设立EPA的主要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培育和改善环境质量。美国联邦共制定有30个保护环境的法律,其中直接授权EPA执行的法律就有13部。EPA集中主管全国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美国联邦环境法规除确立联邦环保机构的环境管理主导地位与优先权外,同时也承认联邦各部门兼有的环保管理职能。在进行有关开发决策时,内政部在国会与国务院之间经常处于矛盾地位,当内政部的决定与EPA发生冲突时,由总统作出最终的决定。
  
  其次,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下简称《环境政策法》)规定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11]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两项:为总统提供环境方面咨询意见和协调行政机关的有关环境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的协调机构,它的协调职能来自法律和总统行政命令的两个方面的授权。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环境质量委员会的条理为这种协调规定了程序。该条例的规定委员会解决行政机关间矛盾的各种方法。同时,1970年第11514号和1977年的第11991号总统行政命令的颁布。前者授权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联邦行政机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应遵守的准则。后者更进一步,授权委员会制定事实《环境政策法》的条例并以其取代原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则和实施《环境政策法》的条例是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行使协调职能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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