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6]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能上看,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管理事项包括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的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微观层面的职权包括: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之间及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7]
  
  国家环保总局由原来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升格为现在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局后,从机构职能上来说应该是承担了原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全部职。既包括原来的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职能,也包括了原来远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研究、审定、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等职能。环境保护毕竟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将所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都交给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来进行,不管是从能力上还是从设置上都是不合理的。而且,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所出现的不合理现象都表明了,单纯的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阶位是不能够满足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的内容
  
  国务院对于环保总局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8] ,包括了制定政策、规划过程中的协调职能、组织专项活动中的协调职能和部门执行过程中的协调职能。由此可以看出,环保总局的同时担任了宏观性协调机构和微观性协调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的主要协调机构。
  
  (一)制定政策、规划过程中的协调职能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这表明了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重要规划、决策过程中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能,现阶段国家环保总局履行协调职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召开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等。
  
  (二)全国性环保工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过程中的协调职能主要表现组织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开展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总结;开展全国性的环保科技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自治认可制度、全国环保监测和环保信息公布等;组织对环保的宣传和教育。在这些工作中,环保总局作为组织者,必须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才能完成组织工作,这些工作都是为了落实国家的环保决策、规划而进行的,环保总局进行的协调工作属于微观性的协协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