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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二)宏观性协调与微观性协调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下,不仅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经济、社会管理部门之间需要协作,在环境保护体制内的各部门之间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才能保证整个体制的稳定和高效。
  
  宏观性协调是依据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从整体上对环境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管理上进行协调。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制定全局性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关系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时进行组织和协调。这些重大事项决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和社会主管部门之间的部门利益关系。宏观性协调组织在这些决策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召集相关部门举行会议,通过会议达成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并对国务院制定规划、制度提出合理建议,影响到国务院的决策。
  
  微观性协调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管理专业部门与其它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协商处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于其他部门对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上、业务上的协调。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同时存在的环境体制所决定的,微观性协调也保证了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联合执法能力。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不仅要表现在宏观决策方面,也要表现在微观合作、协作方面。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协调机构也应包括宏观上的协调机构和微观上的协调机构。所以,对于环境保护中央协调机构的设置,既要保证宏观方面的决策能力,能够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要考虑到微观方面环保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的可行性。在对于环保协调机构的设置和法律授权方面,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能保证协调机构的职能完善,地位稳定,权力和能力相一致。
  
  二、国务院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的协调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也经历了从分散到合并,权力从大到小的过程。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从某些方面上来看,权力和能力都有所减弱,依作者的观点,是一种倒退。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1974年以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的。1974年5月,国务院内成立了一个协调机构,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协调各部的环境保护工作。197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有所改变,从一个协调机构变成了具有一定权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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