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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事件

  
  2.改变初始水权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法。
  
  对于水源保护区,可分配较多的初始水权和较多的初始排污权,使其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必要的节水和治污资金。
  
  3.对于水权交易的收益应暂缓征所得税。
  
  其收益应主要留给地方,以鼓励地方开展水权交易,优化水资源配置。
  
  4.由国家设立生态用水干预基金。
  
  该基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水权的支出,以补充必要的生态用水,实现对生态用水的宏观调控。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水权交易的手续费和收益分成。
  
  5.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违规超量取水。
  
  取水者违规超量取水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它导致了包括黄河分水协议在干旱年份得不到很好执行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问题。这里涉及到监管者与取水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取水者讲真话,对取水大户和可疑的取水者以较大的概率进行抽测,对违规超量取水而谎报的取水者实行重罚,从而在管理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实现对违规超量取水问题的有效监管。
  
  (八)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国家在实施水权交易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在案的。水权登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国家通过交易登记制度可以合理地引导水权的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议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的用途、灌区(或农民用水协会) 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可以免去登记,由灌区或用水者协会自己监管;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的水权交易应该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的制度来管理水权交易,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价格,水权交易的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九)完善法规体制,保护第三者利益,防止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国家应该尽快建立水权交易的有关法规,特别是明确规定在水权交易中如何保护第三者的利益,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可能出现的水事冲突也应该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法规对于水资源的消费性利用和非消费性利用也应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指出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交易全部水资源,哪种情况下只能交易消费性的水资源。合理有效的法规体系是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六、结语
  
  综上,水权在我国仍然属于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空间非常之大。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但是水资源并不充沛。如何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如何达到可持续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水权制度,尤其是水权交易,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然,任何一项事物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这就需要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去创建和完善水权及其相关制度,使其作用发挥到极致,为我们的社会充分服务。我相信,当我国的水权制度成熟的时候,如果再有类似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事件发生,就不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孰是孰非也就会有一个定论。
【作者简介】
张新月,女,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李燕玲,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03年第4期。
《国外水权制度的演进与中国的水权制度创新》,雷玉桃,世界农业,2006年第1期。
《浅析中国水权制度的现状及经济学意义》,李保刚,曹慧平,海河水利,2002年第3期。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王金霞黄季焜,农业技术经济,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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