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权交易的程序
水权的客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 它的行使不但对权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也会直接影响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和生态环境。因此, 应对水权的交易实行较为严格的程序, 以使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具体程序应有以下方面: 1.由交易者向水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水行政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及水资源利用规划, 对交易合同主体、内容、水资源用途及其对水体的影响等进行审查。3.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 准予交易, 并进行水权变更登记。
(五)建立水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和必要的基层组织机构
开展水权交易可以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水银行运作的经验,建立类似水银行的中介机构,将可以节约的水权集中统一地提供给市场进行交换。水银行是在干旱时期水资源供求矛盾尖锐时应运而生的,它是指水的一种购买和分配机制。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水银行的运作是:水资源局从有多余水的卖主中买入水,再通过加州输水工程将水卖给需水的买主,其成员可以是公司、共同用水组织或者是负责工农业和环境供水的公共机构;水资源局成立一个由多方组成的委员会,对有出售意向的水资源进行评审,包括水的真实性、可转让性、非贩卖性、不损害水中鱼类、不破坏环境等;水资源局还不定期召开水银行成员会议,供需双方和水银行之间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和更新有关供需水量、水价、输送时间等方面的信息。此外,开展水权交易还须建立必要的基层组织机构,如沟、渠和流域的各级用水户协会,它可用来帮助进行初始水权分配和水权制度的运作;基层公共水资源管理组织,它可用来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水权登记,解决用水户协会不能解决的纠纷。
(六)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
1.加强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较完善的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如闸门、渠道等,有利于控制水权交易成本,促进水权交易。例如在智利的Limari 流域,由于水利基础设施等基础条件较好,水权交易就比其它流域活跃。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涉及整个流域,其受益人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属于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主要中央和省级政府) 来投资建设。
2.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权信息采集和披露的力度。
先进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广泛的信息采集和披露,能够降低水权交易成本,促进水权交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水权交易效率。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发布流域或地区用水公报,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重要灌区和大的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包括分配水量、实际取水量和耗水量、排污量、用水效率、水价等相关指标,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水文资料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它也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公共机构提供,并且由全社会无偿使用,而不能成为少数机构的“私人物品”。
3.由国家对大江、大河和大型湖泊、水库等水源地这一“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行投资保护,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
(七)对水权交易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督
1.政府可考虑对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收取不同的手续费,引导水权的有序流动。
对于水权交易中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应予以鼓励,只需交纳很少的手续费;反之,对于不利于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或对第三方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水权交易,则将手续费提高。对于水权和排污权向工业小区流动的交易,手续费应降低,以示鼓励,因为水权和排污权的这种流动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集中治理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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