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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事件

  
  1.资源价格
  
  又称为水资源费、水权费,这部分价格是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权益体现,其具体表现就是由卖方缴纳的水资源税或费;
  
  2.工程价格
  
  即水权的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这部分属于水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权益,由水商品的卖方收取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成;
  
  3.服务价格
  
  这是对水资源管理经营者管理经营投入成本的补偿及服务活动的回报;
  
  4.环境价格
  
  又称水资源环境保护基金,这是对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形成投入的补偿,由卖方收取,存入政府管理下的专门基金。
  
  在确定水权定价和分配时,要充分考虑水权的功能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如水量丰欠不同的年份,水价应有所差异;由高水能耗的产业向低水能耗的产业,由高污染的产业向低污染的产业,由消费性的用水向非消费性的用水转移时,可适当提高卖方收益,反之,则应提高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此外,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了水权交易合同必须确定合理的期限。如果水资源使用无限期,水资源使用效益和费用就是一个未知数,转让的水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就在实际上转变为转让水资源所有权。
  
  (二)初始水权的分配
  
  在制定中国初始水权优先制度时, 应遵循下列原则: 首先, 在优先考虑生活、公共以及生态用水需求的基础上, 对其他经济用水优先顺序可采取多样化设置, 并在适宜地区实施比例分享制。其次, 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为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任何时候, 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再次, 对于实施优先权的流域可因地制宜制定时间优先、地域优先、现状优先的原则。
  
  因此在水权的初始分配阶段: 在主要的大、中型流域, 依然沿袭现有的行政管制分配模式, 以兼顾公平与效率, 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小流域, 即在用水户相对比较集中、有一定的组织协会基础、水资源存在稀缺的小型流域里面, 逐步培育和建立用水户协会, 由行政主管机构授权, 民主协商分配初始水权, 同时政府实施监管, 以协调矛盾冲突, 避免外部性影响产生。在这一步骤中,不能采取单一的分配方式,而应该采用比例和优先水权相结合的方式加以确定。我的设想时,在那些不同的小流域中水资源的分配应主要基于优先水权的思想,并辅之以比例水权的方式;而在相同的小流域中,特别是在同一个灌溉区域中,应该在参考优先水权要素的情况下,主要按照比例水权的思想进行水权分配。
  
  在初始水权的分配过程中,虽然有各种原则可以考虑(例如总量控制原则,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等),但公平性原则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初始水权在确定时,可以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特别应该考虑农民和落后地区的水权利益。初始水权确定以后,对于新水源或者新水利工程的水权可以采用招标或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政府同时对一些贫困农民或城市居民进行目标补贴,提高他们获取新水权的能力,体现公平的原则。
  
  (三)水权交易市场的培育
  
  经过水权初始分配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在水权市场上进行水权转让、出租等流转行为。市场中的水权能否得到有效的配置与水权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培育机制健全的水权市场,应保证市场的统一性, 实现市场的专业性, 建立健全的市场空间结构; 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规则、规范的水权交易程序, 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结构; 建立国家信息供给机制、建立水权交易所, 通畅的信息系统;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建立水权储备银行, 完善的市场监控体系, 实现水资源的利用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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