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透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事件

  
  第一,水权概念非常模糊。该概念在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甚至可以说,我国水权并非是法律概念,而只是一种法学概念;且即使在理论上,学界对这个概念也莫衷一是。
  
  第二,水权属性也需要明晰。如果单纯从我国现有法律条文看,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水资源所有权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行使的,其结果是造成水资源的各地方所有。同时,由于实际上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造成各水权界限的模糊。这些都严重影响对水资源的使用、收益及相关责任的承担,导致水资源使用上的责任和权益的矛盾。
  
  第三,水权转让制度尚未确立。各地各类用水主体的用水量和用水效率不同,在取水量既定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超量的用水主体希冀从结余的用水主体那里通过交易获得取水权的现象,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东阳和义乌,为此有必要建立水权转让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已规定了取水权,但对水权交易制度却仍是一片空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而水权转让制度未建立,则严重抑制了水权制度激励用水主体高效用水功效的发挥。
  
  三、水权的概念
  
  何谓水权?目前民法、环境资源法学者之间尚未形成共识,甚至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3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姜文来博士和部分水利专家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和华中理工大学裴丽萍教授持这种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即与第一种观点相同;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内,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二是认为水权应是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理由在于“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可见争议的焦点是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水资源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可知,水资源所有权也具有4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时水资源作为一项人类及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资源,既具有经济商品属性,更具有“公有物的属性(即生存、生态环境价值)”。为保障水资源的公有物属性,我国《宪法》、《水法》具体明确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有属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