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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

  

  (2) 宽容的法律价值观。西方哲学家德里达从哲学上深入分析死刑,出发点是人性与人道,但其切入点主要是宽容。死刑则否定了对罪犯的宽恕,意味着无可补偿或者不可宽恕,不可逆转的不宽恕。“宽恕的可能在于它的不可能,宽恕不可宽恕者才是宽恕存在的前提条件,宽恕的历史没有终结,因为宽恕的可能性正来自于它看似不可能、看似终结之处。” [11]在宽恕的理性光芒之下,对死刑犯不必以消灭其生命作为惩罚。所以,西方国家废止死刑,虽然有些没有百分之百的民意支持,但在社会中实际上取得了较为广泛的民众理解。另外,在这些国家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安全的保障也为废止死刑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


  

  2. 保留死刑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阻碍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的存废。而且,出现重大、恶劣、极其残忍犯罪时,民众反对死刑废止或者要求死刑恢复执行的要求,往往就变得更为强烈。我国司法机关也常以民意为由来说明其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12] 。对死刑的民意基础问题,理论上探讨的比较多。基本的共识是:应该尊重民意,但应对民意予以引导,使得民意逐步认同对死刑的废除 [13]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补充指出的是,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有关死刑的民意是如何形成的,理解民众反对废止死刑的原因。虽然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比较重。但是,对于具体的暴力犯罪,很多时候,犯罪人的真诚道歉、经济上的充分补偿、对罪犯的其他严厉惩罚,也能弥补被害方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民众担心的是:如果废除了死刑,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地侵害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即人的暴力本性会否“无法无天”? 民众企图借死刑来遏制人的暴力欲望,使其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对暴力犯罪侵害的恐惧与对人身安全保障的期盼迫使人们反对废止死刑。


  

  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的秩序。对我国的死刑,理论上也表现出了冷静、现实的态度,即现实情况下不能绝然废止死刑,但是,应该立足于减少死刑的立场,立法上削减死刑的罪名,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司法上也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这种现实的态度既来自于废止死刑、尊重生命的价值认识,又来自于社会安定、和谐与秩序的实际考虑。在否定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后者显然起着决定作用。


  

  (二) 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及相关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是否废止死刑与具体国家的实际国情有很大的关系。对我国而言,目前难以或者说不可能全面废止死刑,除了我国民众一贯抱有较强的因果报应观念之外,主要还受制于目前的政治与经济现实情况。这些具体现实情况主要有:各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各项法律制度与保障措施还有待于完善,贫富差距有所扩大,地区发展状况不平衡,我国还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国民福利制度还很落后。调查也表明,失业、教育、房价、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医疗等是普通国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失业、贫富差距过大、贪污腐败、社会治安差、大学生就业难是严重突出的社会问题 [14] 。在这样情况下,民众容易忽视手段与方式的妥当性,趋向结果的公正。这必然导致社会问题众多且比较复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近年媒体上屡屡提到的“仇富心理”;另外,个性解放的现代意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 “世俗化”就会出现“阴暗面相” [15] 。在这样下,提出死刑废止的话题就引起民众的不解与情绪化反对,更何况将死刑废止列为政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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