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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

  

  首先,西方国家废止死刑具有相当的思想与文化基础。西方国家大多信奉基督教,很多学者、政治家从《圣经》的原教旨主义出发来肯定人的生命,否定循环不断的血腥复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尊重。另外,文艺复兴之后,弘扬个人价值与尊严的现代法治思想在欧洲国家有着广泛的影响。死刑的存废问题实际上关乎人的生命与价值。这种观念不仅促使政治家产生并坚持死刑废止的主张,而且使得民众能够理解死刑废止的意义与价值。很多民众反对废止死刑,但他们完全理解废止死刑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否定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他们之所以反对废止死刑,主要是从社会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错判误杀都无可奈何。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死刑。


  

  其次,虽然我国历来主张“刑期无刑”,但从来没有政治领袖提出死刑废止的主张,相反,通过明确的死刑立法,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死刑等严厉打击,往往会赢得民众的支持。这种民意走向为统治者提供了坚持死刑的根据,转移了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潜在矛盾,也不断强化了民众的复仇与对立情绪。而且,民众认为,死刑是对罪犯实施的必要的惩罚,对杀人犯不适用死刑就没有安全可言,而自己不是罪犯,死刑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有利于增添安全感。统治者历来对罪犯施以歧视,从道德上予以彻底否定,民众受此影响,远离犯罪,疏远法律,对罪犯也从道德上贬低,甚至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还比较缺失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民众对犯罪与死刑也有不关己事的错误认识,这些导致民众对死刑废止的怀疑与否定,个别政治领袖或者精英关于死刑废止的认识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所以,不顾死刑存废的实际因素,单纯从政治层面来关注死刑废止问题,并不能准确反映死刑废止的实质。


  

  三、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所在(一) 不同国家是否保留死刑之现实状况的比较分析1. 废止死刑的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引导死刑废止的积极因素主要有:


  

  (1) 积极的人道与人权观念。在政治上废除死刑时,很多国家就是以死刑有违人道与人权为理由。如西德在其《基本法》第1 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接着,在其第16 条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于1997 年发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称,死刑是根本残忍的、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且侵犯生命权;死刑的适用对于卷入该过程中的所有人都是残酷无情的。欧盟也以人道、人权为主要理由推动废止死刑的立法活动。在他们看来,废除死刑甚至成为区别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保护人权与践踏人权的分野之一。有学者研究指出,西方国家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始终是在坚持人道主义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人道主义是支持废止死刑诸多力量中最软弱、最持久、最重要的一项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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