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和说明何为“相应的责任”?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相应的责任即是要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13]。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及第35条的上述规定看,首先是过错责任,其次是份额责任。
那么,“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什么不同呢?我们认为,二者都是过错责任和份额责任,所不同的是,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能是不同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责任方式仅限于赔偿方式,而“相应的责任”的责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赔偿责任,也可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责任方式中的其他方式。
“相应的补充责任”含义为何?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14]。“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有两个特点: (1)补充责任; (2)过错责任。补充责任究竟有多大,完全取决于第一顺序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如果第一顺序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很强,那么补充责任人可能赔偿责任可能很小,甚至没有责任;反之,则可能很大,甚至是全部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实际上就是以过错来限制补充责任。这样一来,首先,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受害人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时,必须证明第一责任人无力履行或者具有相当的法定事由;其次,要体现“过错责任”的归责核心价值,即其补充责任必须与其过错相应;最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一顺序责任人追偿。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适当补偿”和“给予补偿”之分析(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适当补偿”和“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第30条和第31条,即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