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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物的界定与动态发展

  

  第五,其他因素导致人格物去人格化。人格物生成的因素就十分复杂,其去人格化的因素也难以穷尽,因此在上列因素之外尚有一些特殊的甚至无法预见的因素导致人格物的人格利益减损或者消失。比如,具有特定人格意义的人格物之目的消失,原具有的伦理或道德价值丧失,长时间未使用或者护理等等,都会使人格物的人格利益减损或者丧失,使该类物转化为普通之物,从而脱离人格物的特殊保护机制转由普通物权规则加以调整。


  

  因此,人格物具有一个动态的生成过程,这个结论既客观描述了这类物的存在状态,也揭示了其中可能的各种演化形态,并更多为这一理论研究奠定了一个具有一般性特征的研究基础。因为理论从来都会从个案的研究最终回归到具有抽象意义的一般性的结果,而凡是简单的个案研究以及没有任何演变形态的事实展现都不会具有多少理论及普适价值或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价值也会很微弱,对于人格物这一动态生成过程的发现或是总结、提炼,恰恰又验证了这一概念的抽象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
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法学,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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