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物之来源。物的获得方式多种多样,而获得物的方式不同,所代表的人生含义也不尽一致。“家人、恋人或朋友赠送的礼物,往往具有象征人格的意义,或是寄托着我们的某种友谊和情感,较之市场上同质同价的物品对于我们意义更大。显然一只祖传的瓷碗对于特定人来说,其价值往往超过了瓷碗本身,因为它寄托着后代对祖辈的怀念,乃至是某个家庭的精神寄托。”[9]物因来源的差异而被赋予更多不同意义,这就是人们借物寄情的做法。人类的感情是抽象的,但人们却善于将自己的感情通过物质的载体来传达给对方。因此,当考究物的来源时,便能够提供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参考。同样,源于人体的基因、基因信息、骨灰等,也因出于特定人的原因而会被认为具有人格利益。
第四,物之用途。从人们拥有某物的目的和用途也可以反映出其是否将物用于精神寄托的,从而会决定该物中人格利益的有无及大小。[9]当人们将某物用于实际生活消耗,那么其物质意义将大于精神价值。而被用于满足精神需要的财产,则往往蕴含了一定的人格利益。因而,戒指在珠宝商的眼里是用于出售并获得利润的商品,如有毁损或丢失,用等价的赔偿即可弥补对方损失;而夫妻之间的结婚戒指却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寄托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一旦丢失或毁损,其损失的不仅是财产,在情感的损失更是巨大的,其它等价物也是不可替代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对具有恋物取向的人来说,其恋物癖已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心态,不能按照其对某物的特别爱好而认定其对该物享有人格利益,不能将其视为人格物。[10]
第五,价值内涵。即物本身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精神和其他社会价值。比如,初恋情人的信件承载者对初恋的美好回忆与幸福,宝贝周岁的照片承载着父母关注孩子成长的轨迹,祖传物品承载着家族的某种历史渊源文化和感情,家宅则承载着家庭的全部发展历史等等,其对特定的权利人来讲是无法否定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以至于这些物品的损害会导致权利人发生精神损害。比如,在美国之“Attiav. BritishGasplc”案中,当原告看见由于被告过失引起的大火烧毁了他的财产而导致了“精神打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因为他有足够的理由可以预见到原告将会受到精神性伤害。[12]虽然该案并非直接将该财产界定为人格物后才予以人格利益救济的,但该案也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认定人格物生成的重要参考因素,即物本身的价值对人的重要作用是形成人格物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