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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下)

  

  一般而言,适时提出主义是与集中审理的程序结构相匹配的,而“随时提出主义”则是与分散式审理的程序结构相适应的。集中审理要求诉讼尽可能在集中审理的那个期日得到解决,为此就需要设置审前准备程序,在该程序中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梳理,归纳出需要通过审判解决的争点,并促使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出各种证据材料。为使集中审理不致于被当事人新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打断,就有必要让当事人在审前准备中将各种主张和证据尽数提出。所以,需要设置各种期限,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审前准备是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若不能适时地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准备程序就无法顺利进行。所以,法官需要为当事人指定各种期限,如答辩的期限、针对答辩再答辩的期限、再再答辩的期限、提出证据资料的期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交换证据的期限等。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而言,尽管在证据提出上实行的是“随时提出主义”,但就程序而言,则历来实行的是集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集中审理程序的规定,按照该程序,开庭后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进行法庭辩论,诉讼终结后法院便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开庭一般都是安排一个相对完整的时间,如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复杂的案件开庭的时间为一天甚至连续几天,除非案件十分简单,一个半天不会先后安排两个庭,大多数案件都是在开庭后即作出判决,大多数案件也都只开一次庭。这与实行集中审理前的德、日等国完全不同。在分散式审理的程序结构中,一个案件可以开多次庭,而每次开庭所用的时间则一般都比较短,从几十分钟到一、两个小时不等,所以一个法官在半天内开几个庭是常见的。


  

  我国今后仍然会坚持集中审理,这不仅是由于集中审理是以往的传统,而且是因为集中审理是一种富有效率的程序结构,并且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了这种程序结构。


  

  既然实行集中审理,那么就需要建构相应的审前准备程序,就需要采用“适时提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审理前的准备作出了规定,但从所涉及的内容看,只是由法院单方面实施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还不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下为整理争点和证据进行的活动。所以,建构规范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修订民诉法时的主要任务之一。围绕着如何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已经进行了深人的研讨。


  

  设置准备程序,就需要为当事人设定促进诉讼的义务,就有必要为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实施各种行为确定适当的期限。所以,设置举证时限,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设定一定期限是必要的。不仅要设置举证期限,从体系和谐的视角看,而且应当为当事人设置包括主张、抗辩、再抗辩、举证等在内的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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