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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

  

  四、提升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的能力回应实践的能力是否可以理解为,研究者的理论能够被法律人所接受,从而影响其思维与判断,使理论的力量在实践中得以发挥。理论本来源自于实践,它的功能就是要回到实践中接受检验。司法实践中采纳的理论成果越多,就证明理论回应实践的能力强,否则就是纯粹的理论。从现在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成果来看“, 学者的问题意识还有待提高,理论与实务之间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对接。”(陈兴良、周光权:《启蒙与创新:当代刑法学者的双重使命》,载《法学家茶座》,2008 年第2 期,第59 页。引用的这句话是周光权针对刑法学来讲的,但我们认为对其它学科实际上也是适用的。)由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很多学者指出,法律方法论在刚刚起步的时候就遇到了生存危机。法律的决策尤其是法官的决策是不是受到了理论的影响,这是法律方法论能否生存的关键所在。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理论对法官的影响远没有人情大。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体系本身不成熟,研究的针对性不强,理论的表述过于概括与抽象,结论不明确等等,都使得人们对法律方法论了解不够,因而想使其发挥影响力确实存在着困难。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没有明确告诉法律人,究竟哪些方法或因素,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判断。另外我们还看到,即使在我们这个才开始研究方法论的国度,关于法律方法论的材料也十分庞杂,研究者和运用者都不知道是什么影响着他们的法律思维。我们仅知道,法律方法论所表述的内容,需要用很准确与实用的语词与技巧,学习这些东西对于写作、辩论等能力,无疑有所帮助,即使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从理论上看,法律方法很多,像法律推理、法律发现、利益衡量、法律论证、法律拟制、法律解释、法律分析、法律推定、证明责任分配等等。而各种方法中又可以细分为更多的方法。可以说各种方法都有其运用的场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很多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不是一种法律方法在起作用,而是综合性地发挥作用。这就使得我们必须抽象地进行一般性的叙说。简化研究结论并加以通俗地表述,以增大可接受性是一条正确的选择。理论的发展需要创新体系,但需要有中国问题意识。中国法学研究必须注意启蒙与创新。启蒙主要是对体系的思考;创新则意味着对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并重。理论体系创新是理论家的事情,对此必须进行细腻的论证,理论家首先要证成理论体系以及理论体系中的命题是成立的。但体系一旦成立,就应该是能够简化的,把问题复杂化对理论家来说很容易,但把理论问题简单化则确实是相当困难。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必须简化成简单、清晰的道理,才能赢得更多的听众产生更大的对实践的决策的影响力。


【作者简介】
陈金钊,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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