媚俗还表现在,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究竟从哪里来? 是从西方的法律哲学里去寻找问题,还是向中国的现实司法实践去寻求问题? 这是影响读者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题取向。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基本上是随着西方法学风向标走,在替西方人研究他们要解决的问题。这一点最明显的莫过于,我们的很多论文中所列举的数字和案例都是西方人所说过的,在我们文章里又拾人牙慧而已。我们不否认西方法学中有对人类普遍性的关怀与结论,因而我们必须向西方学习。但是我们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研究面向———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提出这些问题,尽管有点像当年毛主席向文艺战线提出的为谁服务的问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法学没有解决好它的读者问题和市场问题。是谁在阅读我们的作品?我们的研究成果究竟是哪些人需要? 当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冲击各种奖项的时候,我们该追问:这样的奖项有什么意义? 优秀的作品决不是评出来的,没有人有能力在根本不看作品的情况下能够评出优秀作品。所以,我们的研究应该关注那些对法学成果有所需求、在阅读作品后有所启示的人群。我们发现,英国法学家梅因对世界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他的《古代法》。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这本书读起来像文学作品,也像哲学。没有细腻的体系性建构,只有粗糙的理论体系。阅读梅因的作品,问题通常不在于理解,而是是否接受。梅因的作品之所以拥有那么多的读者,并流传百年(这在法学作品中还真是少见的) ,关键在于梅因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一切都显得那么单纯、那么容易理解,因而就赢得了读者。[9]
我们应注意作者、作品与读者间的循环,理论与决策的沟通。理论一旦被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改造世界的力量。法律方法一旦被法律人所掌握,在司法实践中一定会发生影响。法律方法论虽然是实用性学科,但其表现方式仍是理论形态。理论追求高雅是其一贯的作风,而其与读者之间的沟通则是提升回应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一书在法院系统影响很好,这是颇值得我们研究的现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宝奇说:“法治理想之实现,法制秩序之建构,须仰赖法学家和法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裁判方法。目前理论界就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各种实用的见解,比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法、衡平分析法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推导规则等。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一书中结合实例,潜心研究的四个类型十种法律解释方法,无疑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新的视角,理论离不开实践的验证,实践推动理论的进步。”[10 ]31 现在法院系统有一种做法很多人不理解,这就是法官不仅要办案,而且要写论文,并且每年都要进行评比。我却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这倒不是我们羡慕美国的法学家大多是出自法官,因而也必须模仿。在我看来,法官进行论文写作的过程实际上既是对自己实践的总结,也是对理论研究的消化。写作就必须查阅理论作品,这就会使法官在理论与实践之间进行不自觉的理解循环。“总结判案得失,无疑是法官在审判中积累的裁判智慧的一种彰显。而个体化的裁判中包含着某些已为实践所证明效果良好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智识性成果,通过敞开心扉心证历程的交流,将开启一扇法官与学者以及法官之间探求的大门,通过观点碰撞、实证论证来广发争鸣,互相说服,从而使得纯粹的个体化的智慧与技能转化为一种普遍认同的制度或规则为法官群体所用。”[10 ]31 理论与实践的沟通,这是一个老的话题,也许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理论在进步社会也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