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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

  

  三、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媚俗”


  

  法学家的研究有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要传承、积淀文化与智慧,解决法学自身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主要在于运用法律解决当下面临的纠纷,解决法律所面临的问题。但无论是学科生存还是解决实际问题,都不能降低研究的水平和深度。研究成果的表述有两种风格:一是平易近人,不求雕饰;一种是务求雕饰,流于做作。平易近人之作,一般都用平实的话语表达,文章显示一片真情,读者感觉如行云流水,格外酣畅。[8 ]11做作之文似懂不懂,好似为圣人立言,读后却又不知所云。写文章主要是让别人来看的,因而作者要以饱满的热情来沟通与读者的关系。首先不能把读者的能力低估,阅读法律方法论的读者,都是有较高学历与水平的人士,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媚俗就是低级趣味。文章的趣味方面是要强化的,因为没有趣味的方法论文章读后会让人觉得很没有味道。但是强调味道决不是屈从、迁就低水平研究,要注意文章的选题的时代意义和问题意识。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上,做到深入并不困难,难以做到的是深入浅出。所谓媚俗就是强调深入浅出,是为了使我们的文章能够让更多的人读下去。因其结论简单而使人易懂,这是迎合了读者。迎合读者不是牺牲作品的质量,不是要放弃理论改变思维的目标。


  

  在研究成果的表述上应该浅显而媚俗,简洁而高雅。高雅是对于作者和作品或者说学风来说的。媚俗当然也与作者与作品有关系,它主要讲的就是作者与作品的服务面向。法学作品是为高层同行所写,还是为一般法律人所准备,是当代法学研究者很少关心的事情。因为很多的研究者把读者框定在政治家等上层人士,希望他们的研究能为当政者所采用,需求市场十分狭窄,研究有羡媚之嫌。虽然这几年法学作品的读者群有所增大,但是相对于文学作品来说读者依然较少。因而作品是否优秀也很难由大众化的市场来进行评说,出现了一种只要少数专家说好就是好作品的情景。冗长的注释、蹩脚的语言、生僻的词语、高深的结论、孤芳自赏的曲线美、结论的模糊性、还有那些难以理解的隐喻都使得读者望而生畏。我们注意到这几年,像《法学家茶座》以及各种不很“严谨”的随笔深受读者欢迎。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是不是在暗示我们,法学理论研究应进一步“通俗”化、研究结论应该简化而明晰? 我们的作品能够使实务部门的法律人多了解与掌握一些,法学回应实践的速度就更快一些,能力就更强一些。实务法律人对法律理论的最新进展以及问题意识掌握得多一些,就能够强化理论研究者与实务界法律人的沟通。现在理论越来越细腻,论证越来越充分,然而我们发现,法学对社会的影响面远没有文学广泛,这是为什么? 当然,我们不能强求法学与文学有一样的读者群,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学科,也有不同的使命。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美国之所以能够很快走向法治社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术语在日常被普遍地使用,已经成为其公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应该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法学家不是生造很多的词汇,而是从民间发掘一些对法治有建设性意义的语词,法学家只是强化其法律属性,而它的流传更多地是靠民众的使用。这可以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媚俗。媚俗似乎脱离了高雅,但是,像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实用性学科,必须媚俗才能和实践思维结合起来。实际上,即使我们的作者采取媚俗的做法,也未必能赢得读者。因为在这多元媒体泛滥的时代,没有多少人有耐心关注冗长的论证,这就意味着不仅我们的表述要简练明晰,而且要醒目,并辅之大喊大叫,才可能有点群众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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