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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

  

  目前,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主要是指我们现在对接受法学教育的人的门槛定得太低,似乎谁都可以成为法律职业人士,课程设置也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主,技能的训练被放逐。所以许多毕业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到法院后不能马上胜任工作,因而备受指责。但我们须注意到,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所缺乏的不是对知识,而是对经验性的东西了解太少。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是压缩饼干,体系性以及抽象程度都很高。教科书中的秩序与现实生活中的秩序是明显的两个世界。只有抽象化、体系化才能使学生在短期内把握法律的精华。我们不能抱怨教材的编写者,因为它不可能在简练的教材中把丰富多彩的世界描绘清楚。教材可以、也必须是体系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研究也都应该是干巴巴的。法治的发展确实需要法律人专业化、职业化,这是社会建设所必需的。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似乎没有错误,法制社会要求更多的人掌握法律,即使有些人不是精英的法律人才。然而我们得明白,后天的职业法律人也是从一般公众走出来的。他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与公众的接受程度相关的。当一个社会的法律思维水平还很低的时候,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服务就很难被接受。由此我们想到我们的法学研究,如果你写的作品很少有人阅读的时候,即使印刷的再多,也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通过法学家的努力,的确形成了一套概念完整的、不经过系统训练就难以掌握的符号系统。法律学人在接受了训练以后,就可以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而法学作品如果只是在学术圈子内转来转去,对社会的影响力势必很小,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三) 对高雅研究的评价法学家为什么要追求这种神秘之雅、风范之雅、体系之雅、甚至繁琐之雅? 尤其是像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实用性学科,为什么也像其他人文学科一样的品性? 理论要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就必须简化,而不能躲在深奥的理论堆中。我看过很多法官写的书,民法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被运用得很好,但当今学界的前卫法律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几乎没有被人提起过。原因在于,写书的人大多是上个世纪80 年代末期或90 年代初期毕业的学生,那时根本不知道法律论证为何物。我想,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学界耳熟能详,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因很简单,就是它的简明扼要,没有这种简明扼要,就不可能有这么多的人运用它。其实高雅的理论并不可怕,也许它是深入研究所必需的,只有在沉思的情况下,经过细腻的论证才能保证观点的正确。但要使正确观点发挥作用,就需要简明理论的广泛传播。繁琐理论的传播非常困难。它是理论缺乏回应实践能力的大敌。还有一个问题,实用的理论或者说正确的理论,无论其是否繁琐可能早晚都会发挥作用,但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多少是能够影响司法实践的呢?


  

  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纯理论化努力,使得我们往往忽视历史与传统。而历史与传统从来就没有在当代消失。忽视历史很可能使得法律方法论研究成为纯粹的技能、技术研究。汪公文说:“技术性问题已经不再是当前中国学术界的主要任务,毋宁是重新把握和研究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以及法律道路。这已然是中国学术界一个隐含的重要学术动向。显然,作为中华文明根基的‘道’‘术’传统的确需要我们重新打磨梳理,时代要求我们重新点燃它的万丈光焰。”[7 ] 重视历史与传统是对的,但断言中国不需要研究技术问题很可能是个错误的判断。从中国哲学的传统看,我们不是很重视方法论,技术一类的小事是中国文人所不齿的。随着西方文化的入侵,实际上我们的传统哲学出现了断裂。方法论就成了中国古代哲学永久的缺憾。虽然我们必须克服对于传统无知的偏见,以为中国思想和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障,我们需要历史与传统支持现代的法制新信念,但我们当今的法制建设需要方法来维系。没有法律方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制,专断或任意就会重新支配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赞成汪公文的如下判断。他说:“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方法或者范式来直入传统之门庭。但是,几千年来,这些所谓的‘方法’或者元素在无数学人的研磨下还能剩下什么新的东西? 也就是说,单单在方法上的创新肯定是一件无谓的事。”[7 ] 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主要是走向法制。虽然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但和谐社会的实现主要是要靠法治方法。中国作为一个思想大国,生产各种矛盾或对立的思想,我们可以在历史与典籍中寻找出很多闪光的思想。这不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唯一。我们必须注意传统,不注意传统与历史中的智慧,就会无数次地走回头路,不只一次地来回摸索,这是最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这种重复竟成了我们研究的习惯。当今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或者陶醉于宏大叙事,或者迷恋于技术细节,却都没有把服务对象当成一回事情。还有,学界对法律方法的评判标准不看它是否能为司法实践者所适用,而是依据新旧程度,即,是不是所谓前卫的理论或者是否读懂了西方原作者的文本。其实,法律方法不管其如何新颖,只要其不能为司法实践服务,亦不足取;方法即使陈旧,只要切实可用就应当是好的方法。这就是说,我们方法论研究不能只着眼于高雅,而应立足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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