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追求理论研究者都有一种追求形而上的情结,像现在的法学研究哪怕是部门法学的研究,最后也都会把法哲学作为自己的归宿。唯恐自己的理论抽象程度不够而不断攀升高度。德国刑法学家考夫曼说过:“每位法律人并不需要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一度有法律哲学的品味,藉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4 ]1 各个法学学科包括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并以此视之为高雅,而把那些对技术问题的探讨称之为雕虫小技,甚至有些研究者听到一些就事论事的议论时就认为没有品位。我们的理论研究大而化之的倾向非常明显,对像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学科提出如此的要求也许是不明智的,起码是值得探讨的。我们似乎不是很清楚很多问题的研究是“理在事中”,纯粹的抽象貌似深刻,但却很难产生影响力,尤其是难以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针对概念越抽象越没有内容的状况,拉伦茨认为,应当对概念从其功能性方面加以理解,即所谓功能性概念。功能性概念实际上是指考虑到概念形成之目的的概念,具有目的指涉性。“这些概念具有目的论的特质,因此,在有疑义时即应回归到隐含其中的评价上,质言之,回归到相应的原则上去”。[1 ]356恩吉施认为,概念法学所力求的那种“公理式”体系是不可能的,因为那种严格的体系首先需要定量的基本概念或“公理”,这些公理必须在逻辑上彼此相容。然而,这种警告并没有泯灭追求体系性建构的努力,几乎所有的有志向的学者,无不把对体系理论的把握、最好是建构一个新的体系当成一生的追求。
(一) 高雅的志趣高雅很可能和玄虚、神秘结合起来。现在很多的研究者愿意与解释哲学联姻,这确实增大了法律解释研究的深度,甚至让人感觉研究到“方法向本体转向”的趋势。但方法论向本体论转向的研究却降低了这一学科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法律解释的本质了解得不够。我们在说法律方法论是艺术或技术的时候,有时还加上一句“有理说得清的技术或艺术”。似乎掌握了艺术,很多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我们忽视了法律原本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它本身没有多少神秘的地方,只是政治家或律师们通过对程序、规则的解释,挖掘出了规则背后的多种技术。这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学、法律遂成了一部分人谋生的专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这种本来和社会融为一体的东西,似乎越来越脱离社会,法律越来越精英化了,就像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一样。我们现在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思想素材,由于不是源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而是来自于深奥的哲学或解释哲学,所以研究趋于高雅的走向越来越明显。无论是法院的弟兄写的文章,还是书斋里的哥们写的书,基本都差不了太多,材料多来源于西方的法哲学或法社会学中法律方法理论。因而高雅的倾向就成了一种脱离实际的,远离司法实践的纯理论探究或介绍性描述。
理论研究的高雅原本没有错误,为艺术而艺术、为理论而理论也是一部分学者的旨趣,并且理论也只有脱离实际才能呈现出其应有的形态。然而,法学理论的特性使它要面对实际,解决至少是解释实际中出现的难题。这就是说,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必须面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即研究者应具备问题意识。法律方法论走向哲学化是理论形态发展的必然,哲学化对一部分学者来说就意味着高雅。但是这里的“度”必须掌握好,多数理论研究应该是面向实践的研究。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具有生命力。法律方法论的生命力来自于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度抽象化、体系化,对一般公众来说有一种神秘之雅。它成就了很多的专家学者,产出了大量的理论作品,成为学科研究深厚的文化积淀。但这种走不出书斋的思想使得人们经常抱怨法学家的迂腐。法学作品,即使不能让一般公众清晰阅读,但至少应该让研习法律的人感兴趣、能读懂。我们欣喜地看到,现在书市上也有很多法官与律师写的办案手记,多是对自己经验的描述,虽然有点“俗气”或者理论化程度不够,不过其中很多智慧是在诸多理论书籍中看不到的。我们所期望的那些写给法律人的书,应该是抽象理论与具体经验恰当结合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