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贷政策
银行信贷是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投融资工具,而信贷政策的生态化导向既有利于融通生态投入资金,也有利于活跃农业信贷市场。从其他国家农业投融资政策看,政策导向的信贷金融已成为农业发展的有力支持。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受政府资助的农协为中介,向农业提供贴息贷款;农协吸收的农业存款也绝大部分回流用于农业发展。而美国的“无追索贷款”则融合了融资与收入保障的双重性质,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农产品收获时市价高于设定的目标价,农场主还本付息,如果市价低于目标价,农场主可以选择把农产品交给信贷公司而免去还本付息的义务,以此获得生产融资并回避市场风险。[29]中国也在 90年代就基本建立了以合作银行金融为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并举的农业金融结构体系,但是,农业金融机构在向农业提供发展资金方面一直存在激励不够、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甚至以集聚农业发展资金为主要存在目的的农村合作银行也表现出强烈的“工业偏好”,所谓农业贷款名不符实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以致本不宽裕的农业资金积累不合理地流出。通常认为,影响农业获取信贷支持的原因有农业投资周期长、经营分散不易管理、农民担保能力低等等,但实际上主要还是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民的偿付能力缺乏信心。一些地区为此尝试设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强化农业信用,但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样也必须面对农业信用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并建立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增长点:农业信贷政策应更多地导向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更多地关注农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以期在信贷资金与农业生产之间建立资金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2.产业投资基金政策
产业投资基金属于直接金融范畴。设立以农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为专业投资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生态化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直接金融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或优势在于:⑴股权等直接投资形式可以为特定的农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提供更多的专业指导。较之于间接资本,直接资本有更强的参与性。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基金对具体的生态化农业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经营可以有更深的介入;而基金本身的专业属性也可以为生态化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管理支持。⑵社会筹资的模式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有效地组织和引导民间资本,从而缓解国家财政在转移支付方面的压力。⑶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收益的关心会转化为社会对农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更多认识与理解,有利于农业生态理念传播和沉淀。⑷产业投资基金多元的“风险偏好”与相对自由的投资选择,可以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农业生态技术创新提供社会融资渠道。
3.农业保险政策
银行信贷和产业投资基金是生态化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主体,而农业保险则是生态化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核心。中国属于经济和生态均相对脆弱的后发国家之一,也是农业保险渗透率较低的新兴市场之一。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政策力度的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也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与支持,不仅于2004年批设了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而且在各省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险试点,农业保险已成为中国农业发展政策的一部分。
为农业生产以及生态化农业发展设立风险保障机制的制度意义在于:⑴分散和转移农业传统风险。农业生态化有利于减小或避免人为因素对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干扰和破坏,也有利于缓和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但无法根本改变农业的天然属性和必然风险;农业当然的自然生态依赖性决定了其对自然灾害的敏感性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此外,农业还必须面对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种种外在不可控风险。⑵农业保险可以弥补财政风险补偿能力的不足。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很多农业风险实际上都属于公共风险,本身具有得到财政补偿的合理性,但是,对于通常经济和生态双重脆弱的后发国家,财政风险补偿能力往往很难经得起考验;而农业保险则为国家财政应对可能的农业风险预先进行了积累,也为国家财政提供了社会化分担风险的一种渠道。⑶农业保险可以提升农业和农民信用。农业的脆弱性和农业产出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民盈利能力及偿付能力的重要原因,农业保险可以强化农民(特别是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民)的信用,增加他们获得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可能性。⑷农业保险可以为其他金融形式开展农业投资服务提供风险保障,如贷款保险之对于农业信贷、投资保险之对于产业投资,从而激励这些金融形式对农业发展和农业创新的投资愿望。总之,农业保险对中国农业的未来发展具有双重意义:一者它通过直接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以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相对稳定;二者它通过为农业投融资机制提供风险保障,以间接为农业发展和农业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农业保险是健全的农业金融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组分,而健全的农业金融投入保障机制将是农业生态化发展政策不可缺少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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