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跟进环境标志制度的配套立法
(1)加快绿色贸易立法。在国际社会贸易立法“绿色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我国亟待加快“绿色”贸易立法的步伐,制订和修订有关法律,并在《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中增加环境标志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国际经贸立法的新发展。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作为我国为促进环境和贸易协调发展而建构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既包括跨越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保障我国贸易与环境利益的法律制度。[14]该制度应为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集合,对于调整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具体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对外贸易法规体系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并及时制定各种可操作的细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形势。按照我国绿色贸易法律的建构途径,由各类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法律制度将全面地保障和促进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发展。
(2)修补《
政府采购法》。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的发布与实施,从某个方面上讲意味着
政府采购法基本属性的一个变革。通过更加详细的规定来规范、引导甚至强制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履行必要的绿色采购义务。政府采购在其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例之大,足以影响某些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取向,甚至可以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推进环境标志事业的两项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政府作为最大的购买团体和循环经济的推动者,应及时公布绿色采购政策,规定政府的绿色采购比例,提出绿色采购清单等,使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并进一步推动环境标志计划的采行。虽然《
政府采购法》中已有对政府采购的保护环境目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真正按照绿色采购的法律原则进行采购的做法并不多见,而公众对于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期待却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15]因此有必要在《
政府采购法》中,补充专门的绿色采购的标准、清单和指南的具体内容,为推行环境标志计划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外部条件,实现环境标志的双赢战略。
四、结语
环境标志作为新一代的环境标准,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上升,其实施的领域、范围和深度都将不断地深入和加强。只有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将环境标志制度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做出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方能保证环境标志制度的权威性,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引领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并最终保障环卫事业的全民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