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参与原则。诚如上述,环境标志制度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方法之上借助了公众的力量,它在行政主体和企业之间加入了一个重要环节——公众的参与。通过公众对环保产品的选择,扩大了那些环保行为得到消费者认同的厂商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从而以市场为手段逆向引导企业变消极守法和应付行政检查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反映在立法过程中即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我国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由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没有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封闭式的,缺乏透明性。[12]整个管理体制行政意味过浓,缺乏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对市场的反应显然不够灵活。事实上,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法律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一般都离不开公众群体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的程度越高,环境标志立法将越能反映市场的需求。
(2)市场机制原则。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要求实施合理的环境标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开支,反映在企业营运成本与产品价格上,既可以减轻对环境的破坏,又可以避免隐藏环境成本与生态倾销问题的争议。从实质上看,环境标志是将非经济的手段化为经济刺激手段,利用具有高度环境意识的消费者引导市场,以市场来刺激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开发及利用。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引导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获得环保标志的产品,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环境标志的使用影响和改变了消费者的市场消费行为,也可促使制造商生产出更多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反过来促进贸易自由化。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环境标志制度立法和政策应当充分注意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促进市场良性作用的发挥。
2、整合环境标志制度之法律体系
由于环境标志制度不是为了保护个别环境资源要素,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立法,它鼓励厂商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因此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应属于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13]与此同时,具体完善体系的措施还应着力于:其一、修订《
环境保护法》,将促进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实施环境标准化管理等内容以环境基本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从而确立我国环保产业的重要法律地位;其二、制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实施细则。鉴于清洁生产只是企业层面开展环境标志计划的初级阶段,它只着眼于生产和服务领域,而环境标志制度涉及众多领域的环境行为。为此,应以贯彻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对《
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企业产品开发的生态设计、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程度评估等做出规定;其三、进一步完善《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原则,在《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统一、详细、具有权威性的环境名词术语基础标准,为环境标志的指标选择和指标限值提供先期的技术准备。综合而言,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份量,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全面开展提供现实、可行的环境法律框架。